2022-08-14 16:58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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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
(声明:本案例为虚构,仅为法律分析用!如有巧合,纯属雷同,案例人物均为化名,请勿对号入座)
包某为某国企高管,经人介绍与女子李某认识,李某见其谈吐非凡,又出手阔绰,对其一见倾心!但李某为离异人士,还带有一名13岁的女儿可儿,李某担心自身的条件较差,配不上包某。怎料包某看过可儿的照片后,反而更加积极主动的追求李某!
很快,两人便同居在一起!同居后,包某对母女俩关心备至,尤其对可儿是有求必应,要星星给星星,要月亮给月亮!可儿对这个“继父”也感到非常满意!
不久,包某以带可儿去好学校读书为由去往A城市,并在A城市租下了一套豪华公寓。
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,可儿逐渐发现包某的举止存在异常,包某经常以关心为名对其进行频繁的肢体触碰,可儿虽然感到不舒服,但是考虑到包某是其继父,对其又非常的好,所以也没有表现出不愿意或者有所反抗。
很快,可儿就到了14周岁的生日,在可儿生日当天,包某送给可儿一件漂亮的连衣裙,还送了一条很昂贵的项链!可儿感到非常的开心和幸福!
然而,令可儿万万没想到的是,在生日的当天晚上包某看到她换上的漂亮裙子后,终于忍不住露出了其本来的面目——包某在拥抱可儿的时候对可儿熟练的使用了调情的手法,并向其央求发生性关系,同时还向可儿许诺各种丰厚的条件!
可儿觉得太过于荒唐,虽然内心不愿意,但是又不知该如何拒绝,一时手足无措!
包某见其有所犹豫,进而又威胁如果可儿不同意,便从此不管可儿母女俩,可儿在无奈之下,只得答应包某的要求。
包某也是个懂法律的人,知道幼女的同意是无效的,所以一直熬到了可儿生日次日的凌晨才与其发生性行为。
包某在得逞后,又得寸进尺,经常强迫可儿用各种令人难以接受的方式与其发生性行为,在这过程中还经常性虐她。
于是可儿忍无可忍,终于决定报警!警方立案后抓捕包某归案!
经查明,包某是在可儿年满14周岁次日凌晨0时2分发生的性行为,但包某辩称双方发生性行为系自愿,是因为其送给可儿很多的礼物,可儿才同意的!
警方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包某的刑事责任?
分析
法律依据: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: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中的第21条: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,以强奸罪论处。
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:
包某在奸淫可儿时,可儿是否已经年满14周岁?
如果其未满14周岁,那么可儿属于刑法中规定的“幼女”,无论其本人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包某均构成强奸罪!
如果其已满14周岁,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找到能证明包某对可儿进行了威胁,迫使其就范的证据,无形中办案难度就加大很多!
经过警方的仔细讯问,得知的事实如下:
包某在可儿生日当天晚上11点向其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请求,起初可儿不同意,但是包某用了各种方法和手段才说服可儿同意的。
两人在发生性行为前包某已经把可儿衣服脱光,进行亲热动作,直至熬过次日凌晨零时,才开始进行性行为。
而在第二日凌晨前,包某和可儿的性器官是有过接触的!
注意:双方的性器官有接触是一个非常重要、重大的线索!
具体分析展开:
一、在刑法中的“年满周岁”指的是生日的第二天,生日当天并未年满,必须是过完生日后的凌晨零时1秒,才视为刑法上的年满周岁!因此,可儿在生日当天依然为幼女,只有到了次日凌晨零时后,才年满14周岁。
二、我国为了加强对幼女的性权利的保护,在强奸罪的既遂认定上,对于非幼女的性行为既遂以“插入”为标准,而对于幼女则以“接触”为标准,即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接触到幼女的性器官,即视为强奸既遂,不论有无插入。这点是对幼女的一个强化的特别保护。
在本案中,包某虽然是在可儿生日次日的凌晨0时2分才正式开始性行为,但是鉴于其在可儿生日当天已经用其性器官接触过可儿的性器官,因此包某已经构成了对幼女的强奸既遂!
而此时是不论可儿是否同意的,因为对于幼女而言,其没有性权利的处分权!只要行为人明知其为幼女,还与其发生性器官的接触即构成强奸!
综上,本案包某依法构成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节,应予以从重处罚!
其他情况分析
假如包某耐心的等待可儿的生日过完,再向其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请求,且可儿答应了,包某还构成强奸吗?
包某也不是必然无罪,因为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发生!
根据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中的第21条规定:“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,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,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,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以强奸罪定罪处罚。”
在本案中,包某显然属于对可儿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,对于可儿而言,身处一个异地的城市,人生地不熟,可儿除了包某外,没有一个认识的人,其已经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,包某迫使其就范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。因此,包某依然是构成强奸罪的!
当然,在包某和可儿言词不一致时,公安机关还是需要有一定的物证予以佐证言词的真实性!这一点对公安机关而言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。
结语
在没有其他物证,行为人与幼女的言词不一致时,我们要尽量考虑站在幼女的立场上去分析本案,虽然我国的刑法基本原则是“疑罪从无”,但也要考虑幼女或者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,且幼女对于性问题上撒谎的几率是相对较低的。
在法律上我们还是要更倾向于对幼女及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保护!